更关键的是,根据社会集体行动的一般规律,少数精英卓有成效的组织化行为足以完成对大量蚁族的思想与行动动员。
实行善治的治理模式,在公共领域要更多协商、更少强制,更多参与、更少命令,严格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议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社会因法治而进步,时代因法治而辉煌。
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会治理观念上,把社会管理中的管理经常地理解为管制、管束,这是迫切需要转变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我们一直强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这两个基本点不断为决策者所坚持,并且在具体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但不能否认的是,长期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社会始终存在一种过度崇尚乃至迷信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要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实现法律对权力的有效驯服,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主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有着重大差别。
但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二,法治国家中社会管理更多地体现为对人民的服务和保障。第二种是他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证明原案另有真凶,如黑龙江的石东玉冤案。
如果做粗略的概率分析,我认为他是真凶的概率应该在60%左右。警方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树斌,并获得有罪供述。他讲述的作案过程和一些细节与康某被强奸杀害案吻合,他后来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1994年8月5日下午,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郊区路边的玉米地内被人强奸杀害。
所谓间接证明法(主要是反证法),就是通过证明他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来间接地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按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十年之后,在河南被抓获的系列强奸杀人案的被告人王书金供认自己曾经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郊区一路边的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了一个女青年。根据公诉方提供的情况,我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是真凶,因为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他谎称凶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个如此老谋深算之人。在本案中,既然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之真凶的概率仅为60%,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认定王书金在康某被强奸杀人案中无罪。
笔者建议,认定错判可以遵循无过错原则,但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遵循过错原则。在此,笔者有必要说明认定错判的证明方法和标准。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不过,笔者希望最高法院不要仓促核准死刑,因为王书金的供述毕竟还是聂树彬案再审的新证据——尽管已经出现了八年。
7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但一直没有做出判决。进入 何家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聂树斌案 。
随后,他以公诉方没有指控其强奸杀害康某为由提出上诉。在康某被强奸杀害案中,如果王书金为真凶的概率是60%,那么聂树彬是凶手的概率就是40%。
换言之,王书金无罪并不等于聂树斌有罪。2007年初,王书金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核准死刑。借此机会,我再次建议最高法院以此案为契机,推进司法制度的改良,挽救司法公信力。因此,王书金可能当时就知晓了该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后来被抓获时便谎称自己是该案的杀人凶手。在排除了共同作案可能性的情况下,两个嫌疑人面对同一犯罪指控的概率是此增彼减的。
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为犯罪实施人的可能性至少应达到90%。认定错判有两种证明方法:一种是直接证明法。
据说,在6月25日的法庭上,公诉方给出了王书金不是康某案凶手的4个理由。第二种是否定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例如,美国的无辜者行动主要就是通过对强奸案或杀人案中的生物物证的重新鉴定来证明错判,包括用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血型鉴定结论,也包括用确定性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非确定性DNA检验结论。
公诉方还称,康某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而且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有不少群众围观。不过,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聂树斌案怎么办?有人以为,只要法院不能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聂树斌案就不能翻。
总之,根据现有证据,我既不能肯定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也不能肯定王书金就不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聂树彬有期徒刑15年,定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笔者没有直接审查这两起案件中的证据,因此上述概率分析纯属理论探讨。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具体说,最高法院可以邀请三至五位法学专家组成聂树斌案的复查组,在全面公开地审查本案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这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其他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是原案的真正罪犯,如聂树斌案。
王书金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该案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拖延至今。
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这次审判,主要也不在于王书金是否有罪,而在于聂树斌是否有罪。顺便说,为了减少认定和纠正错案的阻力,我们也应该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改良。
然后,最高法院可以总结经验,以涉诉上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改良为进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半官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并可以参照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制定相应的规则。然而,根据上述情况,我也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不是真凶,因为真正的罪犯在供述强奸杀人过程时出现上述细节误差也不足为奇——请不要忘记,王书金的供述是在案发十年之后,而且他还实施了另外三起强奸杀人案和两起强奸案,记忆中出现事件纠缠与细节换位等误差是很难避免之事。由于王书金另有五案在身,所以无论能否认定他是康某案真凶,法院判其死刑都是无可厚非的。这种案件复查组具有半官方性质,即查办经费来自官方,查办人员来自民间。
在运用反正法间接证明错判的情况下,证明他人是真凶和证明原案为错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河北省政法委虽然于2007年成立专案组进行复查,但是一直也没有给出正式的结论。
但明眼人都知道,这是醉翁之意,是项庄舞剑。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
2013年6月25日,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二审终于又开庭了。第三种是在他人处所发现了原案的重要证据,从而认定原判有误,如云南的杜培武冤案。